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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的“小白”居然是赚钱不亏本? 原来是提取赃款的“工具人”

三明中院认为:

近年来,虚拟货币大行其道

高利润隐藏巨大风险

投资者不时失去他们的财富

但“币圈新手”邱某稳赚不亏

原来他充当

抽取犯罪所得的“工具人”

个案简报

秋在聊天软件上与网友星星交上了朋友,两人聊得很开心。 星星邀请阿秋参与“炒币”赚钱。 在星星的大力鼓励下,邱某在虚拟货币平台“虚笔网”实名注册了账户,并关联绑定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

通过该平台,邱某先从星星处收取了名为Tether(USDT)的虚拟货币,将Tether高价卖给星星的同伙,然后将出售Tether所得款项从该平台提取到自己的银行。 卡,最终从银行卡中提取现金交给星星。 星星每次都按照现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邱某支付福利费。

在多次帮助星星抛售泰达币、提取现金的过程中,邱某的银行账户因涉嫌转移犯罪所得多次被司法机关冻结。 之后,他还多次帮别人取现并交付给别人。

法院判决

顺义法院认为,明知在虚拟货币平台上买卖赃款并最终将赃款取走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刑法。 转移和窝藏赃款的行为模式。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意识,主要根据行为人的个体认知水平、过往经历、客观行为等综合判断。 具体在本案中,邱某接受陌生人的虚拟货币代为提取现金,无故将现金赠与对方谋取利益,是不合理的,明知自己的银行卡被盗,仍继续从事该活动。已被司法冻结。 . 此外,法院在审查行为人是否知悉该笔款项属于犯罪所得的违法所得时,并不要求其明确认定具体的犯罪行为,仅需对该笔款项来源不明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即可。以及存在的问题。 .

最终,邱某以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邱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断提示

虚拟货币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之一。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应该在法律框架内有序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是由非货币当局发行的。 它们在我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能作为金融属性流通。 开展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令禁止。

因此,用户应理性评估虚拟货币的价值,警惕所谓“炒币”相关行为,更不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币换现金”活动,慎重甄别各类虚拟货币泰达币不能提现怎么办,以及谨防金融诈骗或洗钱犯罪等法律风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窝藏、转移、买卖或者以其他方法隐匿、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处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或管制泰达币不能提现怎么办,以及罚款或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