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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和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和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函

自然资源办函[2019]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矿山政策性关停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化解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的政策措施,各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涉及各类保护区和去产能的煤矿关停工作。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做好上述政策性关闭矿山取消采矿许可证工作矿山政策性关停,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矿山政策性关停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作出关闭、退出矿山的决定矿山政策性关停,应当明确责任主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等法律义务。我的已关闭;维修等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矿山政策性关停

二、作出关矿退出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在明确履行责任的相关法律义务后,应当及时作出关矿决定、矿山基本信息(采矿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及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主体)通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采矿许可证。

矿山政策性关停

三、收到当地人民政府(或部门)关闭矿山的通知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如有查封、抵押备案等情况,在解除查封、解除抵押后,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矿山政策性关停

四、关闭和退出矿山生态修复主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矿山关闭、采矿权撤销后,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限制责任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恢复任务,明确生态恢复责任仍由原承担者承担。企业;对于当地人民政府明确负责修复的,应纳入当地相关规划进行整体解决。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