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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与传销犯罪有什么关系?

下载官方imtoken钱包 2023-07-18 05:20:13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陆洁培,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随着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在国际市场上的火爆程度越来越高,在中国,长期以来被各地称为“夕阳产业”的数字货币挖矿产业并未走向夕阳。但随着货币价格的上涨,船也在上升。租赁/出售/质押挖矿模式在中国多地出现。其中,最具定性争议的是比特币矿机模式的租赁和质押。

但是,在一些租赁模式中,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推广和影响力比特币非法集资传销套路,一些平台和团队会采用分级返利、金字塔结构销售的模式进行推广。事实上,这种模式可能涉嫌传销。

所谓分级返利,即鼓励消费者和矿机租用者引入新消费者购买,一层一层往下走,从而形成金字塔结构。上层消费者可以从下层或下层消费者的业绩中获得相关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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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金字塔结构,以及传递返利制度比特币非法集资传销套路,基本上可以判断为金字塔计划,无限制地引入新成员加入。但到底是不是传销罪,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目前很多社交电商/数字货币传销有几个显着的特点。比如返利的等级往往不超过三级,但组织层面难免会超过三级(这个问题会在后续的专栏更新中讨论)。 ,请注意),另外,关于入会费问题,部分租用矿机平台承诺,挖矿收益后,平台可以退还租用费。矿机收益分级返利模式将引发传销纠纷。

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所谓的“表现”是什么意思?

但是,这种传销究竟是行政违法经营传销,还是欺诈性犯罪传销,其实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领域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随着事物的不断出现,刑法的研究边界将不断延伸,司法实践的活力将进一步增强。

根据目前关于传销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于租借矿机开采数字货币的传销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最关键的核心是整个平台的传销模式。平台的返利是以卖真品为目的,是根据拉人、入场费,还是根据产品销售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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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观点的明确依据是2013年11月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以商品和销售业绩为报酬依据的‘团队付费’式传销活动,不以犯罪论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构将无法处理这一问题。视而不见,更不应视而不见。在认定传销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时,需要对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防止公众对相关法律认识产生误解。

当然,《司法解释》第5条也明确规定:“形式上采用‘团队报酬’方式,但实质上是‘以开发人员数量为依据的传销活动。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也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传销活动都以实物和利润为目的的传销活动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性质,是为了拉人头还是为了卖货。

莱特币是主流货币之一,飞来网案为何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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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飞来网络案”(2018)川06行中56号)是比较典型的虚假“团费”案件。

什么是假团队付款?事实上,这就是传销罪的司法解释中提到的。表面上是团队付费,但实际上还是以拉人为目的。出售可以挖莱特币的矿机是鼓励消费者租用矿机挖矿的借口。

众所周知,莱特币是一种比较基于共识的主流数字货币。莱特币矿机(物理或云矿机),矿机可以生成真实的莱特币,且产量和价格不超过市场预期算力偏差,符合真实需求。其次,还要看平台的返利基础,是主要以拉人收取的入会费的表现为主,还是以卖矿机的表现为主,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会混淆(为什么?是由机器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后续专栏会详细讨论)。

消费者购买的矿机越多,司法部门越会考虑支付入场费,这种销售业绩会与入场费混淆。 ,这个问题需要等待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但是,如果出售矿机的收入不是标准,而是以矿机挖出的数字货币作为返利和分享的基础,这种模式完全等同于入场费。无论是拉头还是出售的矿工数量都无关紧要。在这种模式下,典型的是以会员的实际生产利润作为回扣依据,与传销犯罪中的拉头或入场费无关。

因此,判断飞来网是否构成传销罪,主要看两点。第一,矿机是否真的能产生对应算力比例的数字货币。其次,他的返利依据,到底是根据售出的矿工数量,还是矿工生产的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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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法院认定,飞来网返利的最终来源是注册会员支付的“租赁费”。没有别的了。所谓静态收入最终来源于会员自己支付的“房租费”和线下会员支付的“房租费”,而动态收入也来自下线支付的“房租费”。这种模式不属于简单的团队报酬,本质上具有传销活动非实体经营、“拉人头”、“交入场费”、层次分明的特点。推广过程中,飞来网相关人员鼓励相关消费者介绍他人加入,形成层级,要求参与者缴纳“矿机租赁费”才能获得会员资格,按一定顺序形成固定等级,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和回扣的依据。实质上是用“虚拟货币”的形式将上述报酬和返利结合起来,分期发放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

可见,飞来被列为传销罪的关键在于其返利基础,来源于线下人员支付的“地雷”。机器租赁费”,而不是线下人员通过矿机挖出的数字货币。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行政违规或刑事犯罪)的定性,我们可以得出几个实用的标准:

1.首先观察平台是否是传销,是否有金字塔结构,是否有分级返利,是否无限制邀请新成员加入

2.其次,如果构成传销,平台的销售对象——实体矿机或云矿机是不是正品,是否真的能挖币,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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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台的返利依据,无论是基于拉人数量还是售出矿工数量,还是矿工自身产生的收益,这个问题甚至是最关键的问题。

4.从证据上看,传销平台的利润来源来自数字货币挖矿的份额、矿机的销售,或者会员的入会费。如果来自数字货币的挖矿份额,那么这种模式下租用或出售矿机的收入比例是多少?

5.普通租用矿机消费者,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挖矿收入还是面对面收入?

6.假设平台不新增出租人,平台的矿机销售或租金收入是否会继续增加?如果继续增加,在这种模式下,销售商品的目的特征会更加清晰。

因此,对于此类数字货币矿机租赁或销售型传销,判定有罪无罪的关键不仅在于是否生产真币,还在于返利的依据,能否避免进入费用和销售业绩的争议以更公正的标准直接衡量。

(以上内容为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曾杰律师、卢杰培研究员对数字货币矿机租赁业务传销相关问题的分析解读。希望提供对刑事辩护有用的帮助,欢迎同事提出批评和建议,多多交流)